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成立, 2017年6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其核发了第18096479号“小龙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等。2017年9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成都祥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核发了第20661351号“巴人小龙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服务亦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饭店、酒吧等。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于2018年11月29日成立,经营小吃,经成都祥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层层授权,允许其使用“巴人小龙坎”标识。在经营过程中,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店招、餐具、菜单、室内装潢等物品上突出使用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小龙坎”注册商标,同时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将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小龙坎火锅”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商业宣传直接搭用于火锅产品。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明知“小龙坎”已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情况下,攀附商誉,已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裁判要旨
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店名、门头、菜单、纸巾等醒目位置使用了“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所用的“小龍坎”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基本一致,所用的“小龙坎”在读音、字数、含义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构成近似,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构成商标侵权。虽然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的 “巴人小龍坎”商标经过注册,但在经营中没有正确使用,而是突出使用”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已跨入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标识领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并参考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加盟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赔偿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万元。
评 析
商标是区分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之间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作用。经营者应当合法使用授权商标,不允许对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改变显著特征或者超范围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本案被告的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对已取得授权的“巴人小龍坎”商标进行拆分,去掉其中的“巴人”二字,在店外、店内及物品上突出使用“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搭他人“顺风车”,蹭热度,获取非法利益,为非正当使用商标,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