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4月21日,定远法院池河人民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被告依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进一步丰富了定远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2014年8月28日,定远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定远县某商业广场2栋三层的一间房屋出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合计24602元。合同另约定王某应交纳商业管理服务费,每六个月为一期,每期118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尚欠房屋租赁费、商管费共计5354元,且至今未办理房屋退还手续。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遂于4月12日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后续租金及各项费用共计40793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与王某沟通,并得知王某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确实困难,并已经至外地务工多年。得知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积极同原告联系,原告对被告此时的处境表示谅解,最终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及管理费20000元。
4月21日上午,被告王某委托其父亲至法院将约定的费用一次性给付原告,原告亦积极配合王某的父亲将房屋腾空。至此,一场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法院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