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右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刘某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右驾驶摩托车搭乘胡某生(在逃),窜至嘉禾县行廊镇、龙潭镇辖区实施盗狗。
期间,因被害人王某被盗的哈士奇狗身上安装了定位仪器,王某发现狗被盗后追至桂阳县三元村村口处,在王某下车抓捕的过程中,刘某右和胡某生拿出携带的辣椒水向王某脸上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刘某右被控制住,胡某生逃走。经鉴定,被盗的7条狗价值77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右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右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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