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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四首作品被侵权,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1-04-26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全区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王海成、王平、王海燕与新疆君邦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丝路秀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洛宾的长子王海燕、次子王海星、幼子王海成遗嘱继承王洛宾作品著作权中可继承的内容。王洛宾次子王海星去世后,由王海星女儿王平继承王海星所继承的王洛宾的法律规定的著作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所有可以继承的内容及权利。《达坂城的姑娘(新疆抒情歌曲选)》《纯情的梦——王洛宾自选作品集》《西部放歌》等书中对《达坂城》《阿拉木汗》《半个月亮爬上来》《都达尔和玛丽亚》四首歌曲,标注为“维吾尔族民歌或哈萨克族民歌”“洛宾记谱 译配或洛宾编词曲”。新疆君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邦公司)、新疆丝路秀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路秀公司)出品的歌舞剧《丝路秀》中使用的被了上述四首曲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洛宾对少数民族民歌进行收集、整理、记录,并使用优美、流畅的曲调,配以具有文学性的唱词对歌曲进行少数民族民歌改编,将这些民歌固定下来,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王洛宾系涉案四首歌曲的改编者,对涉案四首改编作品词曲享有著作权。君邦公司、丝路秀公司未经涉案歌曲权利人许可,在保留涉案四首音乐作品词曲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对涉案作品进行改编,结合其他音乐、舞蹈等作品,创作出新的作品《丝路秀》,该行为侵害了王洛宾涉案作品改编权。

  典型意义

王洛宾被誉为“西部歌王”,他长期从事新疆少数民族民歌收集、整理、记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本案通过对王洛宾收集、整理、改编过程属于创造性智力劳动,所形成的作品构成的著作权法上的改编作品进行准确认定,并判定被告未经改编作者许可,使用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王洛宾的著作权给予了充分的维护。同时,鼓励公众对原始民歌进行收集、改编,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但在此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已付出的智力劳动,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已取得的权利,平衡了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953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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