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袭警罪一案进行了宣判,以被告人赵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该起案件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也是宁夏法院宣判的第一例袭警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5时许,在盐池县花马池镇一小吃店内,被告人赵某某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宋某某报警。接到报警电话后,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多次辱骂民警。民警在依法传唤并带离赵某某时,赵某某又先后暴力袭击了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造成处警民警、辅警受伤。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两名警察受轻微伤。
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据此,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赵某某表示不上诉,其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并对被打伤的民警表示了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