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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履职2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超5000件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19年4月1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正式履职办案,集中管辖发生在天津市范围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辖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近日,市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全方位介绍了两年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统计,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庭共受理案件531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090件、专利案件399件、计算机软件案件221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179件,其他案件424件。

  

  提高审理效率 注重办案质量

  

  两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态势明显,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收案较2019年增加61.5%,今年一季度收案远超去年同期。其中,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垄断纠纷、驰名商标认定纠纷、诱导分享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涉及域名、软件应用市场著作权纠纷等在内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知识产权法庭以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抓手,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2019年结案1223件,结案率为68%,法官人均结案245件;2020年结案2620件,结案率为90%,法官人均结案262件,审判效率不断提升。

  

  加大保护力度 助力创新驱动

  

  为了应对“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用法律手段解决举证困境,同时完善团队配置,尽可能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

  针对“成本高、赔偿低”问题,知识产权法庭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侵权代价,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

  

  完善机制建设 实施精品工程

  

  履职两年以来,知识产权法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以创新保护创新”,在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率先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聘任了16名机械、光学、电学、通信等技术领域人才作为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协助法官准确、高效查明技术事实。

  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市率先推广线上开庭模式,制定《在线庭审规程》,规范在线庭审活动。两年来,知识产权法庭利用互联网开庭询问的案件超过1000件,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同时,与相关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形成全方位保护合力。

  

  维护“腾讯”合法权益 打击互联网“黑灰产业”

  

  原告腾讯公司是“腾讯视频”客户端的合法经营者。被告隆耀公司开发的软件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腾讯视频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吸引更多用户,隆耀公司诱导用户通过邀请下载或以极低价格购买充值卡的方式开通观影特权,在其开发的App内观看腾讯视频全部内容(包括付费内容),并去除“腾讯视频”相关广告,以此吸引流量推介其App上的商品,取得相应收益。此外,被告App播放页面包含内容低俗的广告,容易使用户认为是“腾讯视频”发布的广告,产生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定,隆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公司通过收取低廉年费和大量盗播热播剧的手段,未付出劳动成本就无偿或以极低价格向其用户提供腾讯公司的影视资源,直接造成腾讯公司的用户和流量的大量流失与下滑。隆耀公司在视频播放页面插入低俗广告,也对腾讯公司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这种“黑灰产业”严重破坏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隆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典型意义

  时下,视频点播网站获益的方式均以获取网络用户流量为前提。近年来,一些网站使用盗播知名网站资源的非法手段,大量“劫持”用户流量,严重侵害互联网行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该案对互联网“黑灰产业”相关行为进行了司法定性,有助于树立合法经营的正确理念和规则意识,保护互联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字节跳动”起诉“快手” 短视频“搬运行为”构成侵权

  

  字节跳动公司经权利人许可,获得录音制品《CHU DESU!》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字节跳动公司发现,在快手公司开发的“快手”App及网站上有该录音制品,用户可以播放并使用该音乐录制短视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委托协议、版权证书显示,字节跳动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快手公司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构成直接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制品系用户上传,且明知使用涉案音乐制品制作的短视频侵权,在收到权利人的删除通知后,仍继续为侵权用户提供网络存储服务。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为用户提供音乐、滤镜等服务,已成为短视频平台维系用户的重要方式。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平台间“网络搬运”行为屡见不鲜,广受权利人诟病。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企业对平台经营者及用户的监管缺失,或者自身经营不规范,都会导致侵权行为频发。该案对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运营、审查义务,强化互联网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999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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