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遭恶搞配音丑化形象
三被告侵权,法院判赔十万元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重庆云媒科技公司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演绎片段为基础,在未改变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人物在故事中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并更改对话内容。
其内容充斥粗俗、消极、晦暗的言词,丑化了原著作品人物形象,与原著作品塑造的机智、勇敢、团结、友爱的人物形象相去甚远,完全改变了原著作品人物角色的思想表达。
被告黄某和被告邓某参与了这些视频短片的配音等制作,并与被告云媒科技公司共同完成网络平台的上传发布。
上海美术电影厂遂诉请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市五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重庆云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某、被告邓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上传发布的侵权视频短片;三被告共同在《重庆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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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在不改变权利人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或者重庆方言,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改变原著作品人物角色的思想表达,构成对权利人原著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的侵害。
售卖“一起来捉妖”游戏外挂
某公司被判赔偿腾讯一千万元
日前,市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索赔高达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告广州某科技公司因非法售卖游戏外挂,被判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
“一起来捉妖”手机游戏系由重庆腾讯公司开发、深圳腾讯公司运营的游戏,该游戏利用手机即时定位系统,通过AR功能抓捕“身边的妖灵”并对他们进行培养,在游戏中完成对战、展示、交易等多种功能。
被告广州某科技公司通过“叉叉助手”手机App和“叉叉IPA精灵”手机App售卖“一起来捉妖”游戏脚本游戏外挂软件,该外挂软件能实现改变操作环境,使游戏玩家无需实际位移,即可抓取妖灵。
重庆腾讯公司和深圳腾讯公司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市一中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销售的外挂软件使用户可以采用虚拟定位的方式修改玩家地理位置,严重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也降低了现有用户的游戏体验,破坏了游戏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游戏经营者和游戏玩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其销售数量大,情节恶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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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正版游戏开发者和运营者的积极性,维护正版游戏开发者和运营者正当利益,提高整个游戏市场的产出效能和创新性,应当严厉打击提供游戏脚本和游戏外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假冒“3M”口罩八千个
朱某获刑一年
去年1月27日,被告人朱某以12元/个的价格向姚某、刘某(均另案处理)销售印有“3M 9002”标识的口罩5000个,销售金额6万元。同日,该批口罩中的2000个被姚某、刘某在本市渝中区销售给个体经营户成某某。
此外,朱某还以16.5元/个的价格向彭某(另案处理)销售印有“3M 9501”标识的口罩3000个,销售金额4.95万元。该批口罩被彭某以17元/个的价格,转售给大渡口区某单位。
去年2月1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办案民警现场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印有“3M 8210CN”标识的口罩642个,货值金额1.09万元。经鉴定,朱某所销售及被查获的印有“3M”标识的口罩均系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
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非法牟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依据朱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决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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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非法牟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大,且其具有连续销售的故意,并非初犯、偶犯,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