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全院干警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方便广大市民朋友了解我院将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实效、持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的情况,我院公众号特开辟专栏,介绍我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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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8月,李某与巫溪县某购物中心的经营者罗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某商铺出租给李某使用,商铺使用面积2288㎡,租期10年,租金总额1000万元,约定按照年度支付租金,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李某进场装修后开始经营。后李某拖欠租金,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应当向巫溪县某购物中心支付欠付的租金19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以计算租金标准和起租时间错误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调解
二审受案后,承办法官阅卷发现,李某从2018年8月起未足额给付2018年8月后的商铺租金,但在一审判决前,李某支付了30万租金,一审判决后李某又支付了90万租金。由此,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没有完全激化,仍然具有调解和好、彻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经了解,巫溪县某购物中心以及李某所经营的商铺均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影响力。截至目前,双方已经合作长达五年之久,剩余租赁期限仍有四年左右。如果双方因此激化矛盾,不仅会导致双方合作关系破裂,也会让双方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且可能对当地的经济生态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最终将不利于巫溪县后疫情时代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振兴。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要求,扎实服务做好后疫情时代的“六稳”、“六保”工作,保障巫溪县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振兴,承办法官积极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经沟通,李某表示愿意调解,并愿意支付租金,还表示罗某曾私下同意降低租金标准,以及目前存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情况等一系列问题;罗某也表示愿意调解,但是对双方能否就调解金额达成一致持怀疑态度。
在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期间得知罗某因病住院,承办法官还专程致电表示了关心和慰问。通过耐心、细心、温心地调解,最终,承办法官促成双方当事人相互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该案正在履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