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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法案例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 河北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吴某某经朋友方某某介绍在2014年7月份到某公司处上班,开始从事警卫工作,后又从事机械配件的生产、装卸、运输等工作,月平均工资约3500元。吴某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吴某某在装卸时被机械配件砸伤,送往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9月26日吴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吴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应否认定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应否认定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以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明确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

  吴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岁(2017年3月21日)之后,继续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做法不一,此类人员在维权时,常常遭遇困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明确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应认定劳动关系。

  

  

  文章出处:沧州中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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