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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张某、韩某晓夫妻拒不偿还借款案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茌民一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韩某晓偿还谢某杰借款80000元本金及利息。该案生效后,二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多次查找二人未果。经调查,发现张某在招商银行聊城分行营业部有一账户,经常使用。调取2016年7月26日以来的交易明细,其累计收入达123257元。韩某晓的支付宝账户上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8年4月8日,有388066元的收入,其中,2018年1月至4月就有195211元的收入。

  被执行人张某、韩某晓拒不到法院报告财产,在银行有巨额存款交易流水,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传唤不到,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案移送茌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二人予以上网追逃。后均被抓获归案。念其夫妻二人积极委托近亲属清偿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认罪态度较好,均被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sfgk6317/_2547885/_4022890/70440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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