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办法》,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审判执行工作问题渠道。
根据此前出台的“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对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省政府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和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省法院《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办法》明确,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投诉平台建立投诉转办联络机制,负责对省投诉平台转办材料进行甄别处理,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法院审查。办理结果由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统一要求回复投诉受理机构。办理单位或部门接到转办的投诉材料后,可以根据材料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投诉人意见、查阅案件材料、请承办人员说明等方式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处理的职能部门和相关法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处理意见、采取的整改措施、存在延期事由的情况等,报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为便于转办工作,省法院与省投诉平台确定负责投诉转办事项的联络员。省法院各职能部门和各中级法院,应当确定1名至2名与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的联络员。
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竞告诉记者,该院将不定期与省投诉平台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即省法院通报投诉的重大典型案件处理情况,省投诉平台向省法院反映办理投诉的效果及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等。全省法院可参照“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对直接向法院投诉涉及营商环境的事项,建立相关的受理、审查和回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