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云溪法院召开农民工资兑现大会,现场发放农民工工资共计50万元。
2015年5月14日,被告张某以众某公司某南方稀土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万某(乙方)签订了《劳务包工协议》作为暂定协议,约定此协议作为副本。2015年6月21日,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某南方稀土有限公司稀土分离车间(萃取二厂房);二、工程地点:韶关新丰县回龙镇;三、工程内容:土建工程;四、合同价款及结算依据:1、工程劳务施工单价为建筑面积360元/平方米,现为招标图确定的面积,具体施工以实际施工所确定的面积为准。2、土方开挖、回填、外运及图纸所有变更不再计取任何费用,另增补3万元包干,计入工程总造价。五、押金的交付及退还: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基础完工后退还10万元,主体完工后退还10万元,内外墙粉刷、现场清扫完工并退场后退还所有押金;六、付款方式:主体工程完成后应付至80%,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并退场后一个月两周内付至97%,余款3%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质保期过后两周内付清。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另需承担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张某缴付押金25万元。
原告组织农民工(肖某、余某、蔡某、廖某、陈某、莫某、万某、闾某)施工完成约定项目。项目完成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原告相关费用。
2021年3月29日二审,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万某押金250000元,湖南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向万某支付劳务会40556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判决生效后,湖南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仍然没有支付款项,经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全部执行到位。
此次云溪法院安排在区工业园开展农民工工资兑现,一方面鼓励农民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告诫用工方不要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