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文本,在前期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根据厅主要领导指示,由起草部门警务督察总队负责组织召开一次论证会。
2021年4月23日,《实施细则(试行)》论证会在省司法厅召开,厅二级巡视员糜蕴秋作为召集人,省戒毒管理局,厅机关纪委、监狱戒毒工作处、人事警务培训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省司法警官学校等有关人员参会。
针对前期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结合书面征求意见中反馈的修改建议,与会人员对《实施细则(试行)》逐条进行研究,一致认为,容错不是为了包庇错误,容错机制更不是“保护伞”“免死金牌”,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区分民警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要严格区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既要体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又要体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体现容错纠错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使《实施细则(试行)》各有指向、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互为条件。最后,参会人员对如何增强文本的可操作性、突出贵州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工作特色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