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税务局联合签署并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司法和税务的工作协作机制,高效缩短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办理流程。《实施意见》明确了“纵向到底、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的原则,并制定更加规范高效的流程,进一步缩短各环节的办理时限,从根本上解决此前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时遇到的涉税“堵点”问题,为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办理此类业务提供可操作的具体指引。
《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于受理破产案件后五日内委托管理人通知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对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以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和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进行汇总申报,同时向各项非税收入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不遗漏不流失。
《实施意见》还对重整企业解除非正常户、发票领用、信用修复、税收优惠等司法实务进行了规定。《实施意见》指出,要用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为企业重整中的涉税问题处置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记者 汪怡潇 通讯员 罗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