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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连锁加盟”纠纷激增 这份“避坑指南”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特许经营,又称“连锁加盟”,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等经营资源的市场主体(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市场主体(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一类商事经营活动。

  4月26日,市一中院发布《白皮书》,通报该院2018年至2020年度特许经营案件审理情况、典型案例,并发布风险提示。据统计,2018年,该院新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3件,审结6件;2019年新收51件,审结27件;2020年新收95件,审结121件(含旧存)。新收案件数量与审结案件数量激增趋势明显。

  司法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产生,多是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纠纷呈现以下特点:主要集中在餐饮行业、主要是被特许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多以和解方式了结、被特许人主张“冷静期”的请求易获支持。

  

  法官提示:特许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对于特许人来说,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源并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后再进行招商加盟,如果缺乏经营资源、经营模式,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特许人要在合同签订前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将与经营相关的全部信息详细披露。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商业推广和宣传,不要打“擦边球”、开“空头支票”,如果构成虚假宣传,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诚信履约,一方面要履行好培训、指导等基础性义务,另一方面,在被特许人出现经营问题时,应及时提供必要帮助,防止因推卸责任而导致相关损失扩大。

  对于被特许人来说,投资前应保持冷静,充分认识到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属性,不要轻信特许人关于预期利润的承诺,慎重判断、理性投资,应结合自身能力对相关市场前景作出审慎评估。

  全面考察加盟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对于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以及收益、成本等重要信息,均要进行认真、深入了解,特别是要了解特许人的经营能力、业界口碑、涉诉情况,以及其他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

  认真仔细了解合同内容,对于合同中约定不清、用词模糊的部分,及时要求特许人解释,重点关注与履行行为、违约责任等相关的条款,避免盲目签约。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统一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标准,切忌“投机取巧”,实施合同明确禁止的行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营风险,产生违约责任。

  

  被特许人可在“冷静期”内单方“解约”

  

  2019年10月12日,原告蒋某某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并于同日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当日,原告蒋某某分别向二被告支付了品牌授权费及运营服务费。10月14日,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申请》,但二被告一直未返还相关费用。后蒋某某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即通过微信向二被告的工作人员发送了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该方式可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蒋某某在利用特许人相关品牌、技术等进行经营活动之前,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法院据此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品牌授权费及运营服务费等。

  该案明确了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冷静期”条款的适用条件。关于“冷静期”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是否全面移交了相关经营资料,使被特许人对特许人企业、相关行业,以及被特许人是否有能力从事相关经营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应考虑被特许人是否已经实际利用特许人的品牌、技术、经营资源进行了经营活动,且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应以其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为限。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6013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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