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甲与袁某乙发生物权保护纠纷,双方诉讼至法院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该案二审法官陈某某前往争议山林、田地实地查看情况。当天,因实地查看结果对袁某甲不利,袁某甲便污言秽语辱骂法官,并用手拉警车车门阻止法官等人离开,时间长达一个小时。期间,袁某甲推拉警车门夹伤法官陈某某右手大拇指,经医院诊断:法官陈某某右手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损伤。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袁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后公安机关给予袁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鉴于袁某甲已是古稀之人,公安机关遂决定拘留不予执行。
袁某甲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川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袁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承办法官驱车前往争议山林、田地实地了解案情,目的是定分止争,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袁某甲采取辱骂、纠缠等违法行为干扰法官依法履职,并推拉警车车门致使法官受伤,其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合法、合理。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当提升法治意识,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切忌为了保护自己利益而采取辱骂、纠缠、暴力等非正当方式,此种行为不但对维权毫无帮助,并且将对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