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尔普公司为“EVISU”“”“”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乾玺公司经捷尔普公司授权,独占经营并使用上述商标。被告某商贸公司利用淘宝公司销售平台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在上衣及裤子中分别带有“EVISU”“”“”“”被控侵权标识。乾玺公司多次向淘宝公司投诉,沈阳某商贸公司已将涉案商品全部下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志分别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被诉侵权标志在相同类别服装上的使用行为,具有混淆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淘宝代购是一种商品销售行为,将在境外购买的商品转售境内,附着其上的标志发挥了识别的功能,并与在我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发生混淆,直接侵害我国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赔偿乾玺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代购商品国内二次销售,经常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销售未经国内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销售侵权行为。代购者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获取巨额利润,将侵害国内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对跨境代购行为进行了合理的界定,为跨境贸易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