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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模仿网红饮料 小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4月26日,正值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发出通报,“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侵权一案已于日前一审宣判,三被告共赔偿170万元。

  “茶颜悦色”是网红城市长沙的网红奶茶,因其独特风格和口感,成为外地游客打卡长沙的招牌美食之一。然而,随着奶茶名声变大,一些人便搞起了模仿,蹭起了热度。对此,民法典提醒:小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文】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

  2020年8月17日,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洛旗公司广告推广商)、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系洛旗公司加盟商)作为被告,以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天心区法院起诉。

  据了解,原告法定代表人吕良创作了“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品牌相关商标标识、品牌宣传文案、饮品名称、门店装潢等作品,从2013年12月28日在长沙开设第一家“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门店,推广中国风“茶颜悦色”茶饮料品牌。其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与喜爱。

  法院查明,2017年以来,洛旗公司与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设计,如模仿原告饮品菜单、饮品名称、标识、文化标语、门店装潢设计进行茶饮料广告宣传,并积极对外进行加盟许可招商业务的宣传与推广。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并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赔偿原告170万元,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登报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解读】

  多处装潢相同或近似

  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天心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介绍,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侵犯知识产权,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在本案中,原告“茶颜悦色”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网红饮料、长沙名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门店招牌、室内标语海报、饮品清单、集点卡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共同构成了其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

  对此,彭丁云认为,洛旗公司宣传照片无论是从构图、场景、环境等各方面均与“茶颜悦色”一致,仅仅店招上仕女图进行了改变以及将“茶颜悦色”变更为“茶颜观色”,是通过照片修改技术进行为己所用的虚假宣传。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的门店招牌、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而刘琼饮品店是长沙地区奶茶店,不可能不知晓原告“茶颜悦色”茶饮及其装潢情况,故三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https://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21-04/27/content_1515079.htm?div=-1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23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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