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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刑满释放后威胁举报人索要“补偿”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家住湖南益阳的刘某曾因犯罪被他人举报坐牢,在刑满释放后以向举报人要“补偿”的名义敲诈他人4200元,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害人胡某,提出胡某曾举报刘某非法拘禁犯罪导致刘某判刑坐牢,现需对其进行补偿,以此为由向胡某索要钱财。2017年5月20日凌晨,刘某来到益阳市鸿泰国际住宿楼,以上述理由向胡某索要钱财,胡某迫于压力分两次通过微信向刘某转款共计3700元。之后几天,刘某多次以同样的理由向胡某索要钱财,并采用不断拨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的方式对胡某进行威胁,因害怕刘某会报复自己及家人,胡某无奈之下于同年5月25日下午分两次向刘某转款共计500元。2020年8月31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237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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