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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为坚持抓早抓小,体现严管厚爱,强化政治监督,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近日,合肥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对象、责任主体、处理方式、运用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细则》把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规定党委(党组)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主动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发现其他班子成员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向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报告;涉及主要负责人问题除向其本人提出外,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于党委(党组)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应当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同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协助党委(党组)用活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其他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应当由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或者委托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细则》明确“第一种形态”重点监督对象,即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明确了十一种应当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的情形。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实施主体并组织实施。

  《细则》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正确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党委(党组)通报。把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巡察和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内容。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的,依规依纪追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合肥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dfzf/p/93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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