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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砸坏5名未成年人手机并脱衣让其受冻--聊城一女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年4个月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女子因怀疑其儿子逃学一事与其他未成年人有关,先后将5名未成年人手机砸坏,并让5人脱掉上衣外套在零下十度左右天气中受冻,还伙同他人将5人带至他处,由他人实施威胁、殴打行为。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高某冰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冰因怀疑其儿子王某逃学一事与徐某等未成年人有关,持核桃夹子先后将徐某等5名未成年人的手机砸坏,并让该5名未成年人脱掉上衣外套,在零下十度左右的天气中受冻约半小时。高某冰还伙同其弟高某营(另案处理)等人开车将被害人带至金牛湖东门处,期间,高某营对徐某等未成年人实施威胁、殴打行为。经鉴定,被毁坏的5部手机价值7240元,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高某冰于2021年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冰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伙同他人对5名未成年人实施威胁、殴打等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高某冰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综合本案情节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所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希玉)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70631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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