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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公司老板配合执行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5月6日,凤阳县法院执行局内,马某缴纳了罚金4000元。

  原来,马某因犯酒后危险驾驶机动车辆罪,经凤阳法院审理后,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马某刑期届满后却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凤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局执行。该案启动执行程序后,案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和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而后,马某在其老板的陪同下来到法院,该老板表示一定会督促马某在发工资的第一时间及时履行。五一劳动节假期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马某便将4000元交到法院,执行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马某,千万要记住此次教训,切勿酒后驾车,遵纪守法!至此,该罚金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254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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