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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买粮款 失信惩戒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法官,我马上就将14.17万元全部还清,上了失信,做生意太受影响了!”被执行人某粮食制品公司负责人王某说道。近日,天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兑现了拖欠款项。

  被执行人天长市某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粮食公司)收购申请人吕某的小麦。经对账,粮食公司共欠小麦款19.57万元,并对还款时间进行了承诺,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愿一次性赔偿1.6万元。还款期限到后,粮食公司未按约履行。吕某诉至法院,得到判决支持,该院判令粮食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某小麦款19.57万元及损失1.6万元,合计人民币21.17万元。判决生效后,粮食公司仍未履行,吕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四查”,粮食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遂从中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约定粮食公司如有一期未按约偿还,需一次性赔偿5万元。粮食公司如约给付11万元后,余款再未按期给付。吕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粮食公司,督促其还款,但粮食公司称无钱可还。执行法官依法将其银行账户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黑榜”。粮食公司因此经营受到极大影响,当即联系执行法官,表示余款未履行实属资金周转困难,愿意继续还款,但5万元赔偿太高,希望可以适当减少。经协商,吕某答应放弃0.5万元利息,粮食公司一次性给付14.17万元。至此,该案执结。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21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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