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陈某、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份,被告人罗某通过被告人王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杨某,商定由陈某、杨某等开设公司对公账户,交由罗某卖予他人用于转移网络赌博等犯罪产生的违法资金,以牟取非法利益。在罗某的带领下,杨某、陈某分别开设了某商贸公司对公账户。随后,罗某将陈某等人办理的银行对公账户以80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
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在不到20天的时间内,杨某、陈某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达2000余万元,其中100余万元系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陈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王钰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