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南谯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盗用身份证件案,依法判处胡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胡某,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胡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方便自己在宾馆开房继续吸食毒品,于同年5月1日、5月11日、5月20日、6月2日,先后四次使用他人捡到的“王某”身份证在多个宾馆登记开房吸食毒品。期间,胡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逃避处罚,胡某又使用姓名为“王某”的身份证冒用“王某”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导致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姓名为“王某”本人因登记吸食毒品而被公安机关调查。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