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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自杀反被“诈”

发布时间:2021-05-11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被害人李某某因患渐冻症,长期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遂产生自杀念头,于2020年7月上旬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经多次商量后,约定由张某某到李某某家中帮其打开液化气自杀,给张某某2万元报酬。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李某某家中,简单交流后,张某某将其家的液化气打开,帮助其自杀,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张某某共19800元。因害怕,被告人张某某临走前未关门窗,自杀未成的李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索回19800元。

  2020年10月10日,李某某再次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商量使用氰化物自杀,给张某某5万元报酬。李某某先微信转账1600元给张某某,用于路费和购买毒药。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晚到李某某家中,将自己购买的“可比克薯片”碾成粉末谎称为氰化钾,倒入李某某准备好的粥中,在喂食李某某的过程中,李某某用支付宝给张某某转了46902元。被告人张某某逃离后,微信拉黑李某某,所骗钱款用于归还母亲治病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笔事实部分,在案发前被告人已经将所得金额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对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30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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