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法治教育宣传的效果,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3月4日下午召开“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湖北“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曾某某,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曾某某由男方抚养。2018年曾某某在被原告胡某接至家中后,因曾某某多次表示不愿意再回被告家中,故一直跟随原告胡某生活至今。原告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征询曾某某的意见。曾某某均表示,因不能接受父亲和奶奶的教育方式及对原有的生活环境不满意,希望以后跟随母亲胡某生活;同时,为了能够经常见到父亲和奶奶,希望父亲能够每周六前往母亲家中接其回父亲家,并于次日送回母亲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曾某某和被告曾某及其家人之间已产生矛盾的情况下,继续共同生活可能会导致矛盾加剧,使曾某某的成长偏离健康的发展方向,因此可以尝试变更其抚养权为原告胡某享有,在新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下,也许更有利于曾某某的健康成长。而被告曾某亦可以每月支付抚养费以及每周进行探望的方式对曾某某尽抚养之责。最后判决曾某某随原告胡某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曾某支付相应抚养费及定期探望。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家事案件,不但涉及个体情感,也交织家庭伦理。为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促使其健康成长,法院借助单面镜观察室、沙盘推演室等设施,为曾某某开展“房树人”“沙盘游戏”等系列心理咨询服务,充分洞察曾某某的真实意愿,为本案裁判提供重要参考,强调了以人为本、柔性司法,以人文关怀体现裁判温暖。(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陈倩倩)
【专家点评】
本案可从三个方面对抚养关系变更案件提供司法价值:第一,以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首要考虑因素,同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该包括身心健康等诸多方面。第二,虽然选择随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并非民事法律行为,但实践中长期将十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的意愿作为决定抚养权的重要考虑因素。在《民法总则》、《民法典》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下调到八周岁以后,相应地认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心智已经发育到有能力选择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这一点现已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所确认。第三,抚养关系的变更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抚养权的争夺本身就可能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全面衡量各种因素慎重裁判、温情司法对于处理此类案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武汉大学 罗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