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代孕而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和妻子张某系四川人,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办理代孕业务的被告刘某。2018年9月21日,双方签订了“助孕包成功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汪某多次给刘某汇款用于代孕工作,共计32万余元。2021年4月,因双方产生矛盾,汪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助孕包成功服务协议”明确是代孕合同,违背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代孕合同,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根据该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返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助孕包成功服务协议”,履行无效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双方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开支应由各自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李果唐梅妍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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