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5月20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现正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
该次修订对救助供养范围进行了延伸,在整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基础上,《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扩展到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结合广东实际,《规定》还率先提出了“鼓励、支持为特困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实行省内定点医院‘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模式’”等条款,为特困人员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
延伸供养范围
救助供养对象是谁?《规定》明确,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广东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学校等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在受理流程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确认申请人信息后,需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与2010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相比,该次修订的《规定》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均要承担责任。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未能按照规定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未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未按照对外公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骗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等,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还可能被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救助内容
该次修订在丰富原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还明确提出要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同时,新增法律援助等有关规定,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物质类救助为主向“物质+服务”并重转变。《规定》细化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比如,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且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确定,体现差异性。
在医疗保障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困人员享有国家基本医疗,鼓励、支持为特困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此外,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以免交普通挂号费。而基层医疗机构也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家中巡诊,每年至少为特困人员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不仅如此,特困人员还可以享受众多医疗救助政策。如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不设起付线,异地就医也实行“一站式”结算;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部分也能够被资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