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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作者:舞钢市人民法院  姚旭浩  

发布时间:2021-05-22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犯罪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犯罪日趋成熟,而在网络犯罪活动中,信息技术的支撑又是至关重要的,帮助行为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5月20日,舞钢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等1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鉴于该案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舞钢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伟军担任审判长,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联系一名境外收购银行卡的买家,通过被告人王某龙、王某珊购买大量银行卡并出售给境外从事赌博犯罪的买家,并层层发展下线。虽然明知幕后买家大量收购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在高额利润面前,被告人放弃了底线和原则。幕后买家在实施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利用赵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6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等1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银行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上述行为不但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而且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破除上游犯罪的难度。不要为了蝇头小利,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他们的“帮凶”。电信网络犯罪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绝大部分电信网络犯罪都是团伙作案,电信网络犯罪链条化运作的方式更加隐蔽,犯罪分子普遍智商较高、反侦察能力较强,犯罪过程中各环节分工明确,使得各类电信网络犯罪迷惑性更强。表现出有精准诈骗的特征,精准诈骗的意思即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大大地提高了诈骗得逞的可能性。现向广大群众提出四个“不要”:(1)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2)不要点击陌生的网络链接;(3)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4)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或转卖他人。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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