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陶琛通讯员陶涛徐姣艳)5月19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及10月,被告吴某新在自家屋后通过放置猪夹等方式捕获麂子2只、果子狸1只。同年10月下旬,被告吴某新、吴某平在慈利县三合镇平溪村境内通过设置电网的方式猎捕野猪1头。经鉴定,案涉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野生动物)。
2020年9月3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吴某新、吴某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新、吴某平非法猎捕、销售“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遂于同年10月22日立案,并于同日在媒体发布了公告。公告期满后,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张家界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新、吴某平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情况下,为个人利益在禁猎期内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三有”野生动物野猪、麂子和果子狸并售卖,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破坏了“三有”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两被告已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但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考虑到两被告家庭贫困,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较为困难,采用公益劳务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更为适宜,法院最终判决吴某新、吴某平担任其所在乡村义务生态护林员9.9个月、2.5个月,并在慈利县三合镇各村张贴公开赔礼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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