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三中院刑庭依法审结了王某、何某、苗某、南某等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抗诉、上诉一案。二审期间,市检三分院向三中院撤回抗诉;各上诉人均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禁渔期间,四原审被告人驾驶两艘渔船,多次在滨海新区北塘永定新河入海口捕捞水产品共计30余吨,变卖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一审期间,四原审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判处王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苗某、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王某、何某、南某等三人提出上诉。
据悉,该案四原审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二审期间,刑庭认真落实“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释法说理使各被告人自愿认罪服判,撤回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的处理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捕捞行为,彰显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保护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司法立场,确保“禁渔令”铁令生威,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