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5月28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起由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唐某、陈某、尹某、唐某亮多次在株洲市渌口区湘江段水域,使用刺网(俗称“黏网子”)、电鱼设备(由电瓶、升压机等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的渔获物鳜鱼以80元/千克的价格出售给冯某红,共计获利151310元。2021年1月16日凌晨,四被告在渌口区湘江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查获,共查获渔获物鳜鱼2.16公斤。渌口区检察院依法委托渔业水产专家进行咨询评估,认为本案涉及捕鱼区域、时间为湘江禁渔区域和禁渔期,使用的捕鱼方式为禁用捕捞方法。同时,四被告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用共计229965元,共需增殖放流229965元鱼苗到湘江进行生态修复。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当天,合议庭还依法对陈某军、袁某军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予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家属参加旁听庭审。该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