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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首创精神 推动自然因素引发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发布时间:2021-06-01 来源: 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近日,江西省纪委机关、省委宣传部、省监委机关、省应急管理厅四家联合印发了《自然因素引发的重大事故调查协作配合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围绕规范自然因素引发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重点解决如何区分自然灾害与事故、责任事故之间的界限;自然因素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由谁负责、什么时候启动、依据什么开展;纪检监察机关与政府部门如何加强事故调查协作配合等一系列实体和程序问题,形成制度规范。通过制度创新,填写了相关领域的制度空白,为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调查提供制度遵循,对于提升事故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办法(试行)》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江西是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对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调查,目前还存在法律法规不明确、事故调查不规范、性质认定不严谨的问题。比如,2020年6月,我省某地水电站发生溃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经相关部门灾害调查评估,认定大坝工程质量差是溃坝的主因,连续强降雨是溃坝的诱因。该水电站溃坝的性质,是自然灾害,还是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或者责任事故,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相关部门难以依法依规认定。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马森述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要求建立相关制度予以规范。省纪委省监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政治立场,立足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从2020年7月开始,就着手起草文件,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与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深入会商、共同研究,不断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达成共识,最终形成本《办法(试行)》。

  二、《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分二十一条,对自然因素引发的重大事故调查从实体和程序上作了具体规定,厘清了自然灾害与事故的界定标准,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政府部门在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调查中的职责、权限和协助配合事项,建立了各司其职、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调查体制机制,形成了紧密联系、上下一体、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

  (一)把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作为根本原则。只有正确区分自然灾害与事故、责任事故,才能确保事故调查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在总结实践做法基础上,《办法(试行)》对自然灾害、事故和责任事故的认定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1.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直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灾害,应当认定为自然灾害。

  2.在自然因素影响下,能够预见并预防不良后果的发生或者能够防止、遏制事态发展,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处置不力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

  3.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由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扩大的,应当认定为责任事故。

  上述自然灾害、事故、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关键是区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因是自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自然灾害是由于当前人力所不能全部预防而发生,基本排除了人为因素,或者人的因素与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两者对事故发生共同起作用,其中:自然因素引发是直接原因,人为因素导致是间接原因。责任事故是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且其失职失责行为与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扩大具有因果关系。

  (二)坚持权责对应、分级调查工作原则。《办法(试行)》对自然灾害、事故、责任事故的调查主体逐一予以规定。明确自然灾害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开展灾害评估调查,事故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责任事故由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责问责核查审查调查。此外,参照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办法(试行)》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认定为自然因素引发的重大事故,由省级层面调查。

  (三)注重把握追责问责调查时机。《办法(试行)》规定,对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开展追责问责核查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先介入、后调查”的方法进行。在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后,纪检监察机关受邀介入事故调查;在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后,纪检监察机关适时成立追责问责组,在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追责问责调查。同时,考虑到事故社会关注度高,在一般规定之下,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高度关切或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领导有指示批示要求的,省纪委省监委追责问责组可以与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同步开展调查工作。

  (四)注重加强与政府事故调查组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参加政府事故调查组。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独立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调查,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部门《关于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办法(试行)》明确了省纪委省监委追责问责组与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在各个阶段的协作配合事项。比如:在前期准备阶段,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受邀介入调查,派员列席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同步跟进调查工作进展,重点了解事故性质、原因认定等情况,为开展追责问责调查工作做好准备。在处理意见形成阶段,省纪委省监委追责问责组及时接收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的相关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等,认真听取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意见,并将形成的处置、问责建议及时向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反馈。

   三、抓好《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群众身边的安全风险,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履行好监督的职责使命,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不断提升执纪执法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推动追责问责更加规范、协作配合更加顺畅。对执行中遇到的政策理解、实践应用等具体问题,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要提炼总结实践经验,坚持与时俱进,促进制度不断完善。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gplz/202105/t20210527_980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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