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该院审理的首起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禁猎期在水面的浮草上,以投撒“呋喃丹”的方式猎杀野生动物,致使于桥水库水面上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死亡数十只,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蓟州区林业局认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蓟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两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今后,蓟州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履职尽责,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损失赔偿公益诉讼,为持续推动蓟州区生态环境改善、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