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某医药有限公司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及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该处罚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颁布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中药饮片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该法修订之前,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通常被处以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中药饮品的单价普遍较低,通常的涉案金额仅为数千元。而新法修订后,针对此类情形的处罚标准变更为“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本案的涉案处罚金额高达111万元。
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从生产厂家安徽某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以26.5元/kg购进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产品批号为180101的“瓜蒌”中药饮片进行销售。在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原告先后以14种不同价格将该药品分别销售给包括永泰等地门诊部在内的203家(次)涉药单位。2019年9月26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中发现异常并送检。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19年12月25日,被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收到案件线索函后,即对原告进行了相关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省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拥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涉案药品是否属于劣药”“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