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芙蓉镇新元村,在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顺利对一涉案土地进行了强制腾退。
1997年4月,申请执行人新元村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签订了出租土地20年的土地租让合同,租赁期间,向某某在地里栽种了果树及农作物。期满后,黄某某要求退还土地,但向某某以租赁地为永久性为由拒不退还,黄某某遂诉至永顺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向某某退还黄某某土地,并清除地里栽种的果树。
判决生效后,向某某拒不履行义务,黄某某遂到永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涉案土地面积较大,地上农作物较多,且被执行人岁数较大,执行干警遂决定首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执行,在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反复与被执行人沟通,释法明理,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
为了让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永顺法院决定开展强制执行,对涉案土地进行强制腾退,并张贴了公告。6月2日,在执行干警的有序引导下,挖掘机进入场地,对涉案土地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干警仍与被执行人进行反复的沟通,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被执行人的情绪有所转变,由抵触到接受,最终与申请执行人就土地的农作物赔偿达成了和解,双方握手言和。
经过了将近5个小时的辛苦工作,执行干警依据判决对应退还的土地四至界限进行确认后将涉案土地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