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中央决策部署相一致,宿州市“四个明确”部署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一是明确清理对象。本次清理针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以及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明确清理标准。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
三是明确清理责任。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以及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是明确清理时限。限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权限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市直各部门完成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的梳理、修改建议工作,同时完成本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并按程序完成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