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湖南省衡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对石峰等57名被告人涉黑系列案进行一审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石峰等4人被判处死刑。
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于2020年12月20日至23日分别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石鼓区人民法院、雁峰区人民法院、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57名被告人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43人,非组织成员14人。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3年起,被告人石峰逐步吸纳被告人吴建宝、朱洪成、粟雪峰、罗一森等人为其犯罪集团成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至2000年,以石峰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并发展壮大。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组织成员众多,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结构严密、规矩严苛。其中,朱洪成、吴建宝、粟雪峰、罗一森等19人系积极参加者(4人已死亡);倪多华等27人系一般参加者。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扩大影响,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制造弹药,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23起,致数人死伤,并对衡阳市区型煤加工、猪肉供应和消毒碗筷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系列案还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非组织犯罪26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建宝、粟雪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制造毒品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兆群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一森、阳运健、朱洪成、张衡、张评、肖建豪犯故意杀人罪或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罗一森、阳运健限制减刑;被告人陈刚、黄天云、胡克成、倪多华、彭涛犯故意杀人罪或制造毒品等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被告人亲友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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