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川法院三汇法庭前往土场镇杨柳村村委会现场调解一起物权保护纠纷,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土场镇杨柳村村委会和土场镇杨柳村第三村民小组,另一方为该村村民黄某。双方因对本村堰塘承包事宜发生纠纷,该村委会在2004年3月与黄某签订了《某堰塘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于2014年3月到期,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该堰塘未交付给原告。原告方所在村民均要求收回堰塘,不再发包给被告,为此,村民多次集体向镇党委反映。后该村村委会和黄某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由被告黄某在2020年3月30日前停止使用该堰塘,并腾退交付给原告。达成协议后,黄某至今未按协议约定腾退交付。为此,二原告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受案后,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决定到现场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其在堰塘中投放了大量鱼苗,如果立即腾退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分别作双方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