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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展巡回审判进校园活动

发布时间:2021-06-09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全省法院开展的“邀请群众旁听庭审”活动中,省法院民三庭于2021年6月3日到郑州大学法学院巡回办案,公开开庭审理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电器公司)与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太阳能公司)、中山市玖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喜公司)、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郑州大学法学院师生百余人旁听庭审。该案由宋旺兴担任审判长,赵玉香、赵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999年4月21日第1266856号“新飞”商标核准注册,商标权人现为新飞制冷器具公司,同日新飞电器公司注册第1266854号“鹰图形”商标。2020年10月19日,新飞制冷器具公司授权新飞电器公司使用“新飞”商标。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新飞”(鹰图形+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2004年,新飞电器公司的股东新飞集团授权拟成立的新飞太阳能公司使用“新飞”字号。2009年2月,新飞集团与新飞电器公司确认允许新飞太阳能公司使用“新飞”商标以及“鹰图形”商标。2018年7月,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新飞制冷器具公司、新飞电器公司100%股权的所有权归安徽康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013年1月,新飞太阳能公司与玖喜公司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协议》,约定为新飞太阳能公司加工标注已获授权使用的“鹰图形”商标、“新飞+鹰图形”商标的抽油烟机、灶具、燃气热水器(含电热水器)、嵌入式消毒柜系列产品。

      2020年10月,新飞电器公司以新飞太阳能公司、玖喜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新飞太阳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新飞”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对外授权生产及销售带有“新飞”字样商标及“鹰图形”商标的净水器等产品,并赔偿新飞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新飞电器公司、新飞太阳能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6月3日下午15:30分,庭审正式开始。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简要陈述了上诉请求、相关事实及理由,并针对对方发言作出了答辩。随后,针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法庭逐项进行了调查,各方当事人对每个焦点依次陈述意见,并举证、质证、辩论,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庭审现场气氛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参与旁听的师生全神贯注,认真观摩。

  同学们表示,通过零距离的观摩庭审,感受到了法官们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审判技巧,增进了对审判程序和商标侵权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使课堂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了起来,丰富了实践知识。大家会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与法律素养,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庭审后,审判长宋旺兴、主审法官赵筝与郑州大学师生进行了座谈。介绍了河南法院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精神和积极服务我省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举措,并对同学们提出的法律热点问题,以及在知识产权法学学习过程的难点问题一一解答,并为今后学好知识产权法,培养法律思维提出了建议。

      民三庭通过巡回审判进校园活动,将“身边案例”转变为别具特色的法制教育课,使旁听学生对审判活动有更直观的了解,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更深层次的感悟,让旁听学生在“看得见、触得着”的法治教育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6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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