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6月4日,正值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黄山中院联合休宁县法院、休宁县检察院、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等单位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据悉,5月21日,休宁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被告人余某、余某焱、余某长、余某安、吴某沅,先后两次到休宁县汪村镇大连村戴坑组双河口河段、岭背河段使用“甲氰菊酯”农药毒鱼的方式捕捞河鱼食用,其中余某、余某焱参与两次,余某长、余某安、吴某沅各参与一次。经评估,两起毒鱼事件造成水生动物直接死亡经济损失96853.6元,对事发水域其他动物、生态环境和水质产生一定影响。
审理期间,休宁县法院主动和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积极沟通,了解河流受影响程度,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制定汪村镇大连河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休宁县法院结合实施方案,在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余某等五人刑罚的同时,判令五人共同赔偿休宁县小源河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96853.6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一万元及汪村镇大连河修复增殖放流费用7500元。
“我们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让他们承担毁坏水域环境生态修复费用,坚持惩罚教育并重,切实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这次活动共放流鱼苗10万尾,包括草鱼、花鲢、白鲢、荷包红鲤等,改善和修复了小源河生态环境。”休宁县法院刑庭庭长陈丽秀介绍。
“小源河是大鲵自然保护区,属于全年禁渔区。这次的增殖放流是个专项活动,彰显了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黄山两级法院积极作为,加强宣传引导,以案示警,以执法推进普法,对于维护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休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吕金灵称赞道。
增殖放流活动后,黄山中院等单位还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发放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200余份,进一步唤起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切实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下一步,黄山法院将充分发挥新安江源头生态保护巡回法庭作用,通过巡回审判、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对水源地、重点林区等周边环境的司法保护,强化与检察院、水务局等单位的沟通配合,进一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