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银行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何某、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三千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4日,黄某微信联系何某是否一起卖掉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四件套”是指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的U盾、开户的预留电话卡)。同年7月7日,何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非法交易、转取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四件套”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同日,黄某将何某和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一起卖给了上线苏某,苏某再转手卖给上线赵某(另案处理)。苏某告知黄某和何某,如果银行卡内有非法的钱进账,就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将卡内进账取出来,苏某抽取百分之十作为好处费,黄某和何某抽取百分之四十作为好处费。经调取银行账单查明,黄某卖出的银行卡收账965 451.4元,何某卖出的银行卡收账910 5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何某、苏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