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11起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判处20名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6起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隆林县法院判令被告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2.58万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隆林县法院秉承“筑牢司法屏障 守护绿水青山”的理念,始终坚持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在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的同时,判处被告人支付生态修复金进行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以“司法利剑”护自然资源之美,坚决守护好一方青山绿水,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好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