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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契税是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自1997年开征以来,不仅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财力保障,而且对维护区域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国务院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省政府可以就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差别税率、契税免征或者减征等三个方面提出建议,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于2021年5月27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该决定的内容作简要介绍。

  

  坚持总体平移、减轻税负的原则,将我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

  《决定》遵循《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实现契税管理由行政法规向国家法律平稳过渡”的立法原则,对契税税率、免征或者减征等相关政策进行了总体平移。《决定》明确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税率下调至与其他应税行为同等水平。

  

  明确了契税免征或者减征的情形

  《决定》规定,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增加了住房灭失情况下免征契税的内容

  虽然在前期征管过程中未实际出现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情形,但为了确保税收地方性法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决定》根据《契税法》的精神,明确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106/b927fb03-0a6f-492e-ac05-f2ec62c4d04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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