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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游戏币口头交易依然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1-06-12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李某与谷某通过游戏结识。2020年12月初,李某向谷某购买价值6万元的游戏币“魔石”,双方口头约定价格为41魔石/元。李某委托朋友向谷某转账支付价款59999元,谷某于12月5日表示收到款项,次日,谷某向李某交付100000的“魔石”,价值人民币2439元,剩余游戏币却迟迟未交付。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民警向谷某核实,谷某承认李某付款购买游戏币,自己却没有足额交付的事实。因谷某未及时交付约定的游戏币,李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谷某向原告李某返还575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购买游戏币事宜,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转账,被告收到价款后交付部分游戏币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并返还5756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如今网络游戏蓬勃发展,对网络游戏参与者之间虚拟财产买卖行为的规范与保护,成为信息时代合同法保护领域的新挑战。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有三类:一是连接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媒介,即游戏账号;二是在网络游戏中进行交易支付的一般等价物,即游戏币;三是游戏道具,如游戏角色的武器、装备、皮肤等。本案中的“魔石”即属于网络游戏中的一般等价物,用于满足人们在网络游戏中的娱乐需求,可以通过现实货币加以衡量,具备财产的属性和特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商品范畴,可作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合法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089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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