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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及解读】《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15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通告》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对主动上缴、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的人员给予宽大处理政策。《通告》规定,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等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二是对举报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奖励。《通告》明确,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三是对广大群众抵制远离枪爆等物品进行了提示。针对当前有的老百姓对枪支、仿真枪、玩具枪识别不清的情况,《通告》提示指出,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目的是通过深入宣传,让企业不生产、不兜售仿真玩具枪或仿真爆炸物品,让普通百姓不购买与真实枪爆物品高度相似的仿真物品。

  

  

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近年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清查收缴,破获了一大批涉枪涉爆案件,收缴了一大批非法枪爆物品,形成了严管严控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但是,还有不少数量的非法枪爆物品流散在社会面上,还有一些涉枪涉爆线索案件未被发现侦破。因此,这次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明确对主动上缴、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的人员给予宽大处理,对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给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一个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和渠道,进一步敦促涉案人员摒弃侥幸心理、彻底放下心理负担,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枪爆物品,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抵制远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因此在《通告》明确,对举报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奖励,对抵制远离枪爆等物品进行了提醒。

  

  

三部门《通告》明确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如何理解运用好这一法律政策,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布《通告》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鼓励涉枪涉爆的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因此《通告》明确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于在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法物品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在处理时将依法大幅度从宽,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予以免除处罚。但是,对于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一旦发现,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鼓励全员参与此次的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因此明确了对于具有检举、揭发涉枪涉爆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大幅度兑现政策。对于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前对枪爆犯罪的刑事处罚主要有哪些类型,是怎样规定的? 哪些类型的刑事犯罪处罚是我们必须要严肃来惩治的?

枪爆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第125条至第130条。已满16周岁的人等一般主体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均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等特殊主体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告等行为的,也可能涉嫌犯罪。枪爆犯罪涉及法律条文多、非法行为多、刑罚种类多、司法解释多、轻重情节多,非法行为所对应刑罚不宜一一列举。我国对枪爆犯罪历来保持依法严惩态势,特别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及盗窃、抢夺、抢劫行为,一般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针对其他枪爆犯罪,视情节轻重,也设置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对枪爆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虽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达到追诉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央部署全国深化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检察机关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同推进,始终保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枪爆犯罪高压震慑态势。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总体从严,特别情形从宽原则。

  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的涉黑涉恶等持枪犯罪,涉案人数多、覆盖面广的网络贩枪系列犯罪、非法制贩枪支团伙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严厉打击;对于重大跨区域制贩枪支、走私爆炸物品案件,网络贩枪案件,重大、恶性枪爆犯罪及关联犯罪案件,射钉器等改制枪支以及危害较大的新型、自制爆炸物案件予以依法严惩。对于在其他涉黑、涉恶、涉恐、涉毒、涉赌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使用枪爆情节的从重处罚;对于以打猎、收藏、娱乐等为目的非法持有枪支,未造成实际危害的,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考量案件情节,并结合行为人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0920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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