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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社区微法庭 溯源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17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长春经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法官经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沟通确认,约原、被告双方一同到物业公司开展调解工作,并成功化解纠纷。

  王某和杨某系原告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业主,二位业主因屋顶漏水、屋顶排水管渗水等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多年拖欠物业费未交,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故物业公司向长春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了解案情,法院速裁法官认为为了更切实高效地化解纠纷,有必要前往小区进行调解。经过实地走访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后,法官大致了解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及质量,耐心倾听了原告请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诉求,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中物业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双方进行了细致劝导。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和杨某在法官见证下,当即补交了部分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承诺立即派人查看房屋具体情况,并帮助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和谐社区的构建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共同努力,只有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互相支持与理解,才能形成和谐友好的社区环境。“社区微法庭,纠纷百步停”活动切实将解纷关口前移,促进简案快办,能够在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使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的为民情怀。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0972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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