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经过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支付原告李某兄妹四人及其母亲王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5.9万元。
2021年4月,已亡故李某路过被告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水库营房时,与在此值班的职工赵某、曹某一起喝酒至半夜,期间李某到水库值班室门口呕吐时,由于无良好视线和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李某落水溺亡。后原告李某兄妹四人及其母王某将该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民和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立即积极主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上述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公民日常生活中饮酒时切记避开危险场所,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妥善管理等义务。因经营管理不善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