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湖北省红安县两名男子在互联网上搜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及其下属项目部的联系方式,并将搜集的材料整理成册,通过随机拨打诈骗电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电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韩某与被告人李某系同乡,两人于2020年9月一起在湖北省武汉市共同商议通过电话进行诈骗。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韩某冒充湖南建工集团办公室刘主任给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平益高速某标段项目经理被害人朱某打电话,谎称湖南建工集团陈书记要其回一个电话,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由被告人李某掌握的电话号码编辑成短信发给朱某。朱某回电,被告人李某冒充陈书记,以帮领导忙为由,要求朱某购买五套建党99周年的纪念币,一套纪念币单价为4.8万元,共计24万元。朱某上当,安排他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4万元至两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诈骗成功后,被告人韩某、李某安排同乡吴某将24万元从银行取出,并支付2.4万元给吴某,剩余赃款除去事先购买的作案工具被两被告人平分。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韩某、李某分别在武汉市江岸区被武汉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李某及其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拨打电话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两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根据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对被告人韩某的处罚应比被告人李某适当从重。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且属电信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被告人李某不适用缓刑。平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